安全科技概论结课论文-煤矿生产安全问题(5)

时间:2025-07-12

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在经济增长目标的刺激下,煤炭市场的需求已经不可能由那些安全设施和制度较为完善的国有煤矿予以满足,这就为小煤矿提供了广泛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4.2 政府面临经济增长与抑制事故的“两难”境地 长期以来,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一直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 —— 经济增长对煤炭的无限需求与抑制煤矿事故。中央政府需要保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而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对煤炭的市场需求;中央政府需要保持良好的政府信誉,而这种信誉的保持又必须抑制煤矿频繁发生的矿难。在煤矿数百亿“安全欠债”无法在短期内偿还,煤矿安全设施得不到更新的现实中,满足煤炭市场需求,不但意味着煤矿安全治理政策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更使得事故的增加和恶化几乎成为必然。

煤矿市场近乎无限的需求托着煤炭价格居高不下,超额利润便吸引来了各类投资者,一些原本以房地产、进出口贸易或农牧等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也以不同方式介入煤炭的开发生产行列,而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的政府也通过各种方式招商引资,吸引一些本来不具备煤炭生产资格的企业到当地来投资。这种以金钱和利润为先的经济发展政策使抑制煤矿事故变得更加艰难。

4.3 “官(员)煤(商)勾结”形成了煤矿安全治理的最大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从有关煤矿事故的报道中,我们不断地看到矿主们在事故发生前后对法律的蔑视。很多煤矿在发生事故前曾多次收到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整顿通知,甚至曾经被这些部门实施关闭,但这并不影响煤矿的继续生产,即使把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额提高到了20万元,也同样不能阻止矿主们继续违章违法生产。因为,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一是使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甚至收买执法人员。

上个世纪末,中央政府为了煤炭行业的“扭亏为盈”,曾经置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和矿工的利益于不顾,大规模推行关闭、承包、出租、拍卖等改制形式,将大部分中小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煤矿矿井承包给个人,大量煤炭资源放任由私人开采,而在每年的煤矿事故中,有70%的事故和80%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于此类煤矿。

承包制不但为“官煤勾结”提供了契机,更开了“官煤勾结”之先河。此后,这种具备“中国特色”的腐败现象便一发而不可收拾,成为造成煤矿矿难一个根本的社会原因,也成为中央政府治理煤矿安全的各项政策实施中的最大障碍

4.4 不能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煤矿国有 无论在国有还是私营煤矿,矿工对于安全生产、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与自身利益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事项,完全没有发言权,以至无论是国有还是私营煤矿的雇主,完全将煤矿工人视为能“呼吸的采煤工具”。 煤矿收归国有,并不能保障矿工的职业安全、工资和福利待遇。因为,首先,国有煤矿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与私营煤矿并无分别;其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大部分国有煤矿已经把井下作业面,甚至整个矿井承包给了个人,承包人才是矿工的雇主,他们掌握着矿工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甚至矿工的生命。这种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表明,目前在我国煤矿井下作业的工人与国有煤矿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既然如此,矿工们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改善又怎能寄托在煤矿兼并整合收归国有呢?而且,煤矿国有并不能保证在安全事故中受伤的矿工和罹难者家属就一定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国有煤矿一旦出事故,虽然不会雇用打手威胁受伤矿工和遇难矿工家属,或用金钱利诱设法“私了”,但是会直接由政府出面,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出动警察,对受伤矿工和罹难者家属施以监控,并且同样是以胁迫手段逼迫他们接受由煤矿单方面开出的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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