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3)

发布时间:2021-06-05

员不计;演出场所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坐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印制规范

(一)填写规范:填写内容应当与文化行政部门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持证人限期变更。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打印字体为仿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二)编号规范: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地区简称(省-市-县/区)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同一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日期用中文书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遗失补证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写上“变更”或“补证”两字以作注解。

(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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