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2)

发布时间:2021-06-05

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二、营业性演出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人:应当与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填写该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三)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内地分支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五)住所/营业场所:属于法人单位的称“住所”,非法人的(如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称营业场所。填写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码,以区别于其它场所。个体演员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身份证(户籍)上的住址,实际常住地与身份证(户籍)住址与一致的须在括号内注明。

(六)从业人员: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用登记。

(七)注册资本和注册号:填写注册资本应当与工商注册资本一致,非独立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法律规定不需要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注册号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八)单位类别:根据经营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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