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订购单
时间:2025-07-13
时间:2025-07-13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订购单
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随心分”分期付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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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随心分”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须知
1、 申办手续
1.1 本业务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贷记卡个人主卡。
1.2 1.1中所指信用卡之持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的分期付款专用额度。分期付款专用额度由中国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协商一致确定,若持
卡人违约,中国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持卡人分期付款专用额度的使用。
1.3 本人(下称“持卡人”)申请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长城人民币贷记卡进行随心分期付款交易。
1.4 “信用卡‘随心分’分期付款的定义:指持卡人向中国银行申请将一笔符合条件的普通消费交易直接转成分期交易,经中国银行审核通过后,由持
卡人按照约定的规则分期偿还欠款的交易方式。
1.5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如实填写、签署本申请书,邮寄至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邮寄地址:上海邮政-总-032-007信箱,信函请注明“随心分期付款
业务收”。
2、 关于随心分期付款的约定事项
2.1 中国银行仅对持卡人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的消费交易提供随心分期付款服务,取现交易及内生的费用、利息不可进行随心分期。
2.2 申请随心分期的交易必须单笔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且在持卡人可用分期付款专用额度之内。
2.3 凡单笔金额满1000元(含)以上的中银长城人民币贷记卡持卡消费交易,只要在分期付款额度内,均可在交易发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节假日
顺延)至次月23日期间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例如,持卡人在3月3日消费了一笔金额2000元,则持卡人最早可在3月5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向中国银行申请随心分期。
2.4 持卡人同意按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中国银行代持卡人垫付的价款。由该笔金额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遵照本协议约定及持
卡人签署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
2.5 分期扣账采取月均等额扣账款的方式,结算到角、分,无法除尽的剩余金额全部在最后一期入账金额中进行扣账。如1000元交易进行3个月的分
期付款,则前两期的分期付款金额相同,为333.33元,最后一期入账金额为333.34元。
2.6 随心分期的分期付款期数分3、6、9、12、18、24期六种,一期为一个自然月,分3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95%,分6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3.6%,
分9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5.4%,分12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7.2%,分18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1.7%,分24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5%。凡成功申请随心分期的持卡人,手续费将在持卡人分期付款成立的同时从信用卡中一次性扣除,如发生退货或提前还款等情况,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2.7 首期分期付款日为持卡人分期付款交易成立当日后的次月交易日,之后每期在此交易日逐期入账,例如,2月5日随心分期付款成立,则第一个分
期日为3月5日,以后以此类推,直至分期结束。
2.8 随心分期交易的还款及收取的相应手续费不作为消费积分累计。
2.9 若持卡人的信用卡逾期超过60天或持卡人有其它信用程度降低或债务不履行或持卡人主动要求停卡或销卡时,无须经中国银行通知或催告,持卡
人的分期付款授信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
2.10 “逾期”的定义: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后的第一个账单日未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方式足额偿还应付款项,即形成逾期。
2.11 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随心分期交易标的相关事宜发生任何争议,由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继续按上述第2.4款之
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中国银行的代垫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中国银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且已向持卡人收取的随心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予退还。
3、 其他事项
3.1 持卡人在向中国银行提出随心分期付款申请时,视同承认“随心分”分期付款协议并自觉遵守相关还款规定。
3.2 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持卡人签署的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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