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合同2015(4)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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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不按时进场施工,每延期一天,乙方须按暂定合同价的3‰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在甲方发出通知书后的七日内仍未进场的观测的,甲方有权单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1.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监测点次数减少,相应按综合单价扣减监测费用,并承
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引起甲方的经济损失及技术责任。 11.3若乙方所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
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观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提交观测报告延误的,乙方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11.4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乙方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满
足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向乙方支付测绘工程费用,已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且乙方须按暂定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如因观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付法律责任和免收所有观测观测费外,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一切损失。
11.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测量费,每超过一日,应承担未支付费用数额
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11.6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观测报告、阶段观测报告、最终观测报告,
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11.7乙方擅自中途更换观测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
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48小时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观测期限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8甲方以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1.9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的,须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11.10乙方须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
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并按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数额的10%扣除乙方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终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2.1.1本合同应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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