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问责制度(4)

时间:2025-07-12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条 问责程序

(一)若出现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问责情形,股东、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按照管理权限,立即依据本制度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议尚需以提案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监事的,还应提交股东批准。

(四)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原因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问责决定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问责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亲戚、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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