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问责制度(3)

时间:2025-07-12

重要情况的;

(十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公司股东、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

(三)引咎辞职;

(四)免职;

(五)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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