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学案例(2)

时间:2025-07-10

似规范,但是还不够完善,交易过程中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的错误的机会,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同一份数据电文被发件人的计算机系统重复传输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造成错误的重要原因。为了减少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各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

案例二

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 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103.5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 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36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王一直未能如愿。8月14日,王某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 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16日,该网站向王某表示同意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 但遭到该网站拒绝。

试分析:(1)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3页、45~46页3章

服务合同成立。

①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位要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并按要求网上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了要约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为该案中承诺已到达。

③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为什么?

被告应该承担原稿的律师费用,按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网站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

案例三

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阅读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和只是的通道。与此同时,犹豫网络的使用便捷、传播迅速,也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新的难题。

本案中提供在线阅读的网站“书香门第”在并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量文学作品公布在网站上,供网民阅读。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使得著作权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当下却存在这样一种误会的观点:“书香门第”这类网站为网民提供了便捷的阅读途径,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张宽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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