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耳其的缔造者凯末尔(4)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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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耳其的缔造者凯末尔
年就删去了这一条款,使土耳其作为一个世俗共和国屹立于伊斯兰文化圈的中心地区。
1926年2月7日,大国民议会颁布了以瑞士民法为蓝本的《民法》,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取代了宗教法中关于公民之间不平等的规定。接着又颁布了以意大利刑法为蓝本的《刑法》、以瑞典诉讼法为蓝本的《刑事诉讼法》和以德国商、海法为蓝本的《商法》与《海上法》,还有《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律师法》等。以后又废除了筛海伊斯拉姆(伊斯兰教最高法官)、穆夫提(地区法官)和卡迪(教法官)的称谓。
经过法制改革,改变了原来宗教法院与欧洲式法院并存的混乱局面,土耳其人民在法律领域内摆脱了宗教法的束缚,从而获得了现代人世俗化的生活环境。尤其是废除了男女间不平等的规定,占半数人口的妇女在政治和社会上的权利被承认,这具有解放妇女的进步意义。
三.教育改革。教育与宗教的分离,是世俗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改革的中心问题。
在旧土耳其,教育掌握在教会手中,虽有一些现代学校,但宗教学校仍占多数。宗教基金事务部管理伊斯兰学校。各少数民族学校,由各自的教会管理。外国人办的学校归各国领事馆管理。建国之初,文盲占全国人数的89%。
为改变这种落后面貌,1924年,大国民议会颁布教育世俗化、现代化法令,规定:学校必须在国家监督之下;学校必须向受教育者提供非宗教的现代化教育;学校必须向受教育者传授西方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思维方式;加强土耳其民族意识的教育。 根据这些法令,遍布各地的宗教小学(“麦克泰卜”)和宗教中学(“麦德来赛”)全部停办;公私立学校中一律停止宗教课程;取消伊斯坦布尔大学神学系;按西方模式来改造原有学校;整顿外国人和基督教会办的学校,把它们统一归共和国教育部管理;对外国人办的学校要求执行教育部的教学计划,土耳其语文、历史和地理课均需由土耳其教师担任。在教育改革中,实行五年制小学的义务教育;发展工业、农业、矿业、师范及成人夜校等各类技术专科学校;扩建和建立了高等学校。
四.文化改革。文化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抛弃了宗教精神,树立起土耳其的民族精神。
文字改革在文化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土耳其(古称突厥)人原居阿尔泰山时,使用卢尼克文字。10世纪土耳其人在中亚接受伊斯兰教信仰后,接受阿拉伯文而放弃了卢尼克文字。但用阿拉伯字母来标土耳其文字,既不完备也不适合,这是造成文盲众多的原因之一。改用拉丁字母的建议,在奥斯曼帝国时代已多次被提出。十月革命后苏联中亚的几个突厥语系加盟共和国成功地进行了文字改革,鼓舞了土耳其改革者。 1928年11月,大国民议会公布文字改革方案,用拉丁字母代替阿拉伯字母,并决定在1929年元月开始实行。新字母符合国际上通用文字自左而右的书写习惯,与书写数字一致,有利于国际贸易交往,而且简便易学。 1932年成立土耳其语协会。经过10年努力,文盲下降了10%。
树立民族精神的另一领域是土耳其历史。1931年土耳其政府成立了历史学会。学会进行了校勘历史文献,讨论历史问题,编写教本《土耳其历史纲要》等一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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