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5

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安全工作,促进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台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部门要结合工作、生活、工程实际,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台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全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实施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1、协助台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3、制定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工作、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6、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7、做好信息反馈、报送工作。

第六条 全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所在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工作、安全施工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要求,确保工作、生活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 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工程规划、施工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职工在工作、生活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 对新进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工程聘用临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岗位的工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条 对从事车辆驾驶、机房播出、节目制作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第四章 设备和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办公楼、家属区、发射单位、库房等地,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过道通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保证消防需要;要安排好值班,值班要到位,并作好值班记录;要做好防火、防盗和内保工作,充分发挥治安整体联动防范机制的作用。

第十四条 播控中心要确保节目播出质量和播出安全,确保“零插播”、“零停播”。

第十五条 要落实好机房管理制度,确保机房安全。

第六章 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台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值班组和施工作业组应实行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部门和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将安全工作作为部门和个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伤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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