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
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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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管理材料
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
人、使用人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同意、领取物价
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
内受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
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
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物业产权人、使
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单位所收
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
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小区内的物业产权
人、使用人提供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卫生清洁和保安、
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
用。
特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小区内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的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小区内个别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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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均由小区内的物业
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定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住宅小区物业务管
理服务单位根据对小区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所能提供的服务
项目、费用情况,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向当地物价管理部
门申报,由当地物业价管理部门商当地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的幅度内,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管
理服务单位在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议定。
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向委托单位收
取代办取务费,不得向小区内的产权人、房屋使用人收取。
实行协商定价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小区内的物业产权
人、房屋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所含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是指为保证异产毗连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保养以及电梯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而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的费用。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道(包括下水井)、共用水箱(蓄水池)、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系统等的定期养护和维修及定期清理。
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金,对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房屋维修金不含电梯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用部分。遇有大型维修项目维修金不足时,可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提前收取,预收期不得超过一年,产权人自愿交纳的除外。
电梯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按房屋产权人的建筑面积制定(电梯运行费中底层和原云贵结构中电梯不停靠的楼层住房不予摊算)。在收取采暖费时已计算或自来水价格已包含供水运行费的,不得重复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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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区公共绿化管理费。是指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绿地交付使用后,日常管理的费用,此项费用以政府拨款为主,以房屋使用人负担为辅,由政府和房屋使用人共同承担。
收费标准:
按实际绿化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标准计算。小区内居民负担的绿化费用按户计算,作价公式如下:
非居民负担绿化费用/月.米
单价╳实际绿化面积 政府拨付绿化资金
小区总建筑面积
居民每户负担绿化费用/月
非居民负担绿化费总额12
小区居民总户数╳95%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为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和楼道内清洁
卫生而向房屋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每日“一扫二保”;楼道卫生每周“三扫四保”。
收费标准:
对每个单元的住户每月在城市卫生费基础上另行加收清扫楼
道服务费1.00—2.00元.(同一城市执行统一标准)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受当地政府的委托,城市卫生费可由城
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并承 …… 此处隐藏:15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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