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2)

时间:2026-01-20

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2]21号)中关于中央、省与市州县共享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规定同时废止。

二、按规定由中央、省与市州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2%,市州分享28%;按规定由中央和省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

企业和其他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在2003年由中央、省与市州分享的,其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以及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中央、省与市州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按规定由中央与省分享的,其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

三、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以新预算科目(名称见附件2)缴库。缴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21号)中有关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缴库的规定执行。需退库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部分)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2]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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