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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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
新华社7月25日公布了一则新闻 薄熙来因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 管辖,当日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了薄熙来、陈良宇、刘志军、杜世成、郑筱萸、陈
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许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
2011年3月14日温家保总理在回答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提问的“中国现在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和如何更加有效地解决人民的关切、问题和不满”时,他说了这样一句话:“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总理告诉我们“腐败已成为当前最大的危险,惩治腐败是取得民心、实现民愿的关键所在。总理为什么会说出这样的论断呢?看几组数据:
1、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的立案、结案、处分和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年份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结案 处分 挽回经济损失
2009年 115420件 101893件 106626人 44.4亿元
2010年 139621件 139482件 146517人 89.7亿元。
2011年 137859 136679 142893 84.4亿
2012年 立案155144件,结案153704件,处分160718人。 78.3亿
2、10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基本数据:
2000年:37183件41377人;
2003年:31953件34922人;
2006年:27119件31949人;
2009年:25408件32176人。
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4326件47338人。
这只是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被查处的数字,还有相当部分案件没有被发现和查处。应该说职务犯罪仍处于较高规模。
3、 中国近年来在国际上的清廉指数排行情况:
总部设在德国柏林“透明国际”是一个民间国际组织。该机构根据民意调查、收集有关数据由专家和商界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清廉或者腐败程度作出综合评价。从1995年起,它每年发布一次世界各国“清廉指数排行榜”。
中国近年来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的得分及排名情况:
2003年3.4分,在13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66;
2004年3.4分,在14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1;
2005年3.2分,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
2006年3.3分,在16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0;
2007年3.5分,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2;
2008年3.6分,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2;
2009年3.6分,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9;
2010年3.5分,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
从2003—2010年的8年间,中国从第66名退到第78名,退了12名,幅度是比较大的。
2012 39 80 176
2011 3.6 75 183
4、执政者对待犯罪的态度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腐败现象严重的现状下,我们的部分当权和执政者对职务犯罪和腐败是一种什么态度呢?
王先民:甘肃省陇南地区宕(dang四声)昌县原县委书记,在位1212天,敛财1556.8万元,日均收入1.28万元。在(本省)礼县县委书记任登宏职务犯罪窝案串案被查后,他的妻子劝他的时候,他对腐败曾有过这样一段理论: 现在腐败很普遍,反腐败是‘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腐败的多,出事的少 。 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人民对腐败痛心疾首的当下,许多当权执政者对腐败的漠视。 以上,不论是腐败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清廉指数的连连倒退,还是对犯罪现象的漠视,无非都表明了当前腐败形势的严峻。那么要解决中国当前最大的危险——腐败问题,我们首先就要对职务犯罪有一个全面、清醒地认识,因为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是腐败核心内容。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下面就职务犯罪的相关理论从三个方面作以介绍。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谋取私利,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国家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是一个类概念而不是种概念,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所以在现实中我们不会听到“张三被认定为职务犯罪,判其有期徒刑几年。
国家工作人员: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刑法93条第二款的》(全国人大党委会)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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