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笔记(11)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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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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