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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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7-2008 J1125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 11250-2008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2008 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
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 3 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 3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 4 附录 A 附表 A.0.1—A.0.6........................................................ 5 附录B 用词说明 ........................................................................... 11
1 总则
1.0.1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1.0.2 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 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
1.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1.0.6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1.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2.0.2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 项目分类
3.1.1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3.2 一般规定
3.2.1 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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