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及一般工厂企业消防档案
时间:2025-04-30
时间:2025-04-30
易燃易爆场所及一般工厂企业消防档案
珠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档案
(适用易燃易爆场所及一般工厂企业,防火部门存档备查)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建档日期: 责任防火员:
珠海市公安消防局制
易燃易爆场所及一般工厂企业消防档案
说 明
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我局2005年1月14日消防监督例会部署,统一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由防火部门存档备查。
二、档案必备资料,包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具体包含:(一)单位基本概况;(二)单位总平面图、疏散平面图;(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四)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五)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记录;(六)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登记;(七)自动消防设施情况;(八)重点工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登记表;(九)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包括:(一)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全面测试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动态监督管理情况登记表;(五)其他资料。
三、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监督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文字、材料、图表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四、各类表格、文书用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完整、准确。各类表格、文书填写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归档。
五、档案由责任防火员自行负责建立,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含设在高层建筑内符合61号令界定标准的场所、单位)档案要复印建档交防火处。责任人自行保管档案,可以由科(大队)统一保管,但应与正常的执法监督档案分开存放。未经防火科长(大队长)同意,档案不得外借。
六、因人员变动等原因,责任防火员有变动的,必须对本档案进行认真交接。交接档案时,应逐卷清点,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并将变动情况报防火处。
七、建立本档案的同时,应当督促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同时,由责任防火员及时将档案内容录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实现微机管理,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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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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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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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本 概 况(A)
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只占某个建筑的一部分的情况;2、审核、验收、安检法律文书填写单位主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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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本 概 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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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总平面图
(可缩印粘贴或附后,须体现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位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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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各层疏散平面图
(可缩印粘贴或附后,必须体现平面布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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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 点 部 位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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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文件一览表
(意见书复印附后)
注:1、每次发出法律文书必须及时登记,并复印相应文书附后。
2、备注栏填写法律文书所具体指向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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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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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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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 动 消 防 设 施 情 况
消火栓、报警、喷淋、指示标志、照明、排烟、广播、防火门、卷帘等,检测报告逐份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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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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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灭火应急疏散方案
(单位提供粘贴或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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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