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家庭继承法学》教材有关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和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时间:2025-12-13
时间:2025-12-13
对《婚姻法家庭继承法学》教材有关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和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几点思考
其一,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儿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妻子在结婚200天后或婚姻终止后300天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提出自己的质疑,对于200天是否符合生物学上人因自然规律由受精卵发育到胚胎的时间要求,个人觉得200天不符合10月怀胎的自然规律。其二,关于丈夫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如果该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无法确定时不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基于除斥期间为一年,非婚生子女处于婴儿时期,不利于否认权的实现。个人觉得是否可以引进DNA技术鉴定,但否认制度未在此详细讲解,但在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到有涉及。其三,关于在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的论述中,“无论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权利”;此句容易引起歧义,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她)人非法同居,那么按照传统亲子关系的法定要件来看是乎存有不妥;一是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二是在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三是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按照婚生子女的推定来看,可能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其四,关于亲子制度的延展一节中关于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论述也存在问题;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婚生子女、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文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与此同)中的扶养一词是在耐人寻味,个人觉得继父母对继子女要形拟制血亲关系只适用抚养而不是抚养,因为抚养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同辈之间的法定义务。本人在此声明,本文章仅供参考,绝无其他非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