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时间:2025-04-30

民法

第四章

第一节

民事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平等无差别的 意义上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 定人的主体形式。因此这个概念包含了平等 原则,每一个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同样的主体 身份,无差别地都称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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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其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

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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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权利能力: 1、是取得民事权利的 资格; 2、法律确认的,其内 容和范围由法律统一规 定; 3、作为一种资格,既 不能转让和放弃,也不 能被剥夺。

民事权利: 1、自然人凭借这种资 格进行民事活动的结果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 关系中产生的,其内容 和范围一般是直接取决 于自然人的意志 3、是一种既得利益, 可以转让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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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各国民法

均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一)出生 关于出生 我国《民通意见》第1条 (二)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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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某甲为孕妇,于某年8月12日晨住进妇产科,于 当日下午6:10分产下一男婴乙。未足月,发育不 良。于晚7:0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的丈夫丙当 时正带着其长子2岁的丁去老家探亲,听说其妻住 院,即开车往回赶,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 植物人,丙则于8月12日下午7:00死亡。又丙立有 遗嘱,以其遗产的1/10,遗赠于其爱犬“皮皮”, 由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假设丙留有遗产,应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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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关于胎儿权利能力的开始 时间

甲妇怀孕7个月。某日其夫乙开车送其到医院作定期 检查,途中被丙违章驾车变换车道时撞到,乙不治 身亡,甲妇重伤。医生检查确定胎儿丁的受有伤害, 须经特别治疗。甲的父亲戊听说此事,很同情其遭 遇,表示愿以自己现有的一套出租房的租金赠与胎 儿,直至成年为止,并即通知了承租人。经查乙有 财产若干。 问:胎儿可主张何种权利?假设胎儿出生时死亡, 其法律关系如何? (即胎儿能否接受遗赠,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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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父亲车祸身亡,肇事车主是否 该承担胎儿出世后的抚养费?

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 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 和违反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 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货车所载管桩伸出占 道2.6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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