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广告代理经营协议

时间:2025-05-11

《东莞日报》分类广告代理经营协议

甲方:东莞市天隽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受东莞日报社委托,甲方独家代理《东莞日报》分类广告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代理经营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东莞日报》分类广告的业务代理经营商,享有与甲方同等的业务承接资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及管理规定,并享有相应的代理利益。(见附件)

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东莞日报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广告主、东莞日报社的名誉及利益为基本原则。积极开拓业务,在各个环节上精益求精,维护良好的广告工作秩序。

三、 甲方负责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及阶段优惠措施,乙方须按甲方给出的统一按刊例价和优惠措施严格执行,乙方不可擅自压价销售,破坏价格秩序;

四、 甲方需将收费标准调整及阶段折扣措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严格按照起止时限、适用范围等执行;

五、 甲方有权确定广告的编排次序,乙方不可擅自承诺指定编排位置;

六、 东莞日报社有权调整刊登位置及时间,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乙方;

七、 乙方有责任对所承接业务的客户资质、证明文件、信息内容等做出审查,因审查不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或东莞日报社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报社规定的信息内容提出必要的修正要求,或有权将该合同作废;

八、 乙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对甲方不构成任何约束;

九、 乙方在承揽业务或履行业务合同过程中,如与客户发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及独力承担相应责任;

十、 乙方须在签订此协议3个工作日内交纳___壹万__元的保证金,否则协议无效。 十一、 保证金在协议到期解除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

十二、 本协议代理有效期限为壹年,自贰零零陆年 月 日至贰零零柒年 月 日截止。

十三、 本协议双方需信守执行,若任何一方违反,对方有权终止协议执行。

十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 莞分会仲裁。

十五、 非经双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无关联方公开,以确保双方的商业秘密不被外泄。

十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 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权。

甲方:东莞市天隽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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