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收集-小区游泳池管理规定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南宁市江南馨园小区游泳池管理规定
(审议稿)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合理使用本小区业主共有游泳池(以下简称游泳池),提供良好安全舒适的休闲环境,保障游泳池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持游泳池的清洁、卫生,由江南馨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业主大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
第三条 游泳池由本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委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经营所得扣除成本后的余额,百分之 奖励经营者,其余归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游泳池经营成本不得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第四条 游泳池开放时间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气候条件决定。
第五条 游泳池使用实行业主优先原则,按场次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业主票:4元/场、办卡50元/25次;
(二)业主票:1.2米以下的儿童票:2元/场、(须成人陪同);
(三)宾客票:8元/场。
(四)宾客票:1.2米以下的儿童票:4元/场(须成人陪同)。
业主票不能转借给宾客票,若发现转借情况的,按宾客票价双倍罚款。
第六条 游泳池之水质,应符合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标准,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游泳池及涉水池之池壁、池底、溢流沟,不得有苔藻滋生或明显沉积物。
(二)更衣场所及淋浴室应男女分隔使用,盛放衣物设备应每日清理消毒并保持干净。
(三)应有救生器具及急救箱之设置,急救药品应随时补充。
(四)为控制游泳池水质,游泳池业者除应采取加药与吸尘措施外,并应定期换水,每三天应至少换水1次。
(五)游泳池之全池面、池边、扶手及水沟等应保持清洁并加强冲洗,应每天冲洗并消毒。
第七条 游泳池应依卫生及环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游泳池之环境卫生及安全,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救生员负责泳客之秩序及安全。
管理员、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时间内负责管理,如发现对健康有影响或安全隐患,可随时关闭泳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进入游泳池:
(一)有传染病或其它恶疾者。
(二)精神疾病或癫痫患者。
(三)无家长保护之儿童。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有危害场内秩序及风纪者。
第九条 游泳池应将下列注意事项于明显处公告,促请泳客遵守:
(一)游泳者可自行携带浮具练习,其它物品禁止携带入场。
(二)更衣须在更衣室为之。
(三)游泳前须淋浴后,再入池游泳。
(四)游泳者须穿游泳衣、游泳裤及戴泳帽。
(五)不得携带动物入池。
(六)不得在池内饮食或吸烟。
(七)酒后不得入池。
(八)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抛弃污物等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
(九)入池游泳时如遇身体不适,应即离场。
(十)散场时泳客应即离场。
(十一)非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游泳池,违反者发生意外自行负责。
(十二)游泳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之劝导,且不得违反以上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本业主大会所有。
游泳池管理制度
游泳池是我会所会员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会员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
1.游泳池开放时间由会所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4.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 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 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 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 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2.卫生管理
1、游泳池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个人卫生管理
1) 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性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请停止游泳活动
2) 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 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