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生产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5-05-11
时间:2025-05-11
生产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工作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统一采购机制,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供热、房产、物业等生产物资的采购管理。生产物资是指供热生产所用燃煤;房产、物业、供热、供水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所需设备与材料及各类设备和器具。
二、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采购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生产物资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集团公司采购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采购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是集团公司生产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集团生产物资的采购、仓储、供应等行使管理、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与采购运行机制建设;
2、供应商的选择评价,采购招标的组织管理;
3、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合同签署执行与采购物流管理;
4、采购物资的售后服务与更换、调货等物资调度管理。
(三)子公司负责权属范围内的生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定和提报属于集团集中采购或审批范围内的生产物资采购计划,参与集团组织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采购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坚持科学高效、按需购置、质优价廉、规范操作、监督制约、保证供应原则。高效利用采购资金,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不断提高采购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效率效益。
四、采购工作分工
集团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组织统一采购的生产物资范围
1、供热用燃煤;
2、大于1.4MW的各类锅炉;
3、各类除尘器;
4、功率10KW以上的变频柜(器);
5、成套热交换机组及单体价格超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换热器;
6、功率15KW以上的各类水泵及风机;
7、锅炉房联合上煤、出渣成套设备;6吨以上锅炉给煤、出渣及炉排变速机等单体设备;
8、单价超过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各类阀门及一次性采购总价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批量阀门;
9、单台(套)采购价格达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作业
设备及器具;
10、属科技推广或新技术应用类设备材料及技术产品。
(二)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子公司负责采购的生产物资范围
1、除(一)款规定物资种类外的其它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成套设施及装置;
2、一次性采购价值10万元以上的各类供热、供水工程大宗材料和价值5万元以上的各类电气、土建工程大宗材料。
(三)子公司审批和组织采购的生产物资范围
除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采购和审批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生产物资采购由子公司审批并组织采购。
五、采购工作管理
(一)属于集团公司统一采购范围内的生产物资,由子公司根据生产和施工安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将计划与相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及时提报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提报资料应详细注明采购物资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订货要求等具体内容。每月5日前,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根据采购申报计划,制定当月统一采购工作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公开采购的委托工作或内部采购工作。属应急采购的设备、材料本着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子公司批准后,上报集团采购供应部立即组织采购,或经采购供应部授权后子公司自行采购,采购供应部监督其采购价格,相关手续在一周内补齐。
(二)采购供应部负责集团生产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按月
制定集团统一采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统一采购工作。负责对需集团审批采购的生产物资进行审批把关,指导监督子公司采购工作的开展。
六、采购方式
(一)燃煤采购采取国有煤矿产品计划采购和地方煤矿产品招标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的统一采购工作以集团组织子公司联合采购方式为主,采取委托社会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由集团统一委托,并组织相关子公司联合采购;采取企业内部组织邀请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的,按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组织相关采购单位联合进行采购。
(三)统一采购的生产物资选定后,由集团采购供应部组织申报采购的子公司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申报采购的子公司具体负责与供货单位处置相关物资供应、安装、调试、结算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统一采购工作的相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存档保管。
(四)大型设备及大宗材料购货款由使用单位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供应商,燃煤款支付方式按集团统一规定执行。
(五)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为物资采购市场管理单位,对进入物资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以“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胜劣汰、公正公平”为原则,对合格供应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六)对供应商的管理及考核根据《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采购工作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