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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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258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
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邮编:471003
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
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5)
3一般规定 (7)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8)
4.1 一般原则 (8)
4.2 工艺装置 (9)
4.3 储运设施 (9)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10)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1)
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11)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11)
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12)
6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14)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14)
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14)
附录A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15)
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 (20)
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或生产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
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
本规范。
【SH3063-1999】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
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的设计。
【SH3063-1999】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SH3063-1999】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甲
B 、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 …… 此处隐藏:48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