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4)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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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已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2)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又不能成立的话,则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
(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读取;
(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
(4)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5)进行其他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另有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并完成,但根据协议书延期的例外。
23.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