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
时间:2025-04-23
时间:2025-04-23
“十二五”期间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中的主要任务
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 李慧杰
完成,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十二五”期间,政府应该统筹规划,通过立法、整合共享数据、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和加强信用宣传教育等,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信用立法 信用监管 信用服务市场培养
Abstract: As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a complicated systematic project, it is dif cult to complete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solely relying on market forces, 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its role fully to guide and promote. In the 12th ve-year,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ordinate planning, enact laws related, integrate and share data, cultivate the credit service market, strengthen the credit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actively.
Key words: Credit system Credit legislation Credit Supervision Credit Macket Cultivation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和社会交往中的诚实信任。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社会信用体系是和市场经济体系紧密相关,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生态环境和制度保障。它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促进市
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立适合信用交易发展软环境的基础设施。全面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尽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然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启动、建设、运转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
还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困难,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十二五”期间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的行为。这就需要政府制定总体规划,履行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整合信用资源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等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竞争和创新。
一、全面规划和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效率与节约成本并重,避免重复建设。各参与建设主体也应根据自身的职能分工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和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突出重点建设工程,循序渐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统一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避免单兵作战和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大力支持。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行业信用建设专门办公室,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定详细实施方案,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自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部门内部沟通,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本行业信用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应协同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定期督促和检查规划的具体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没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将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本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列入本级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信息公开和传播、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依,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法律基础。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不明确,《征信管理条例》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立法原则,制定立法计划,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逐步完善。
(一)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1、尽快颁布实施《征信管理条例》,围绕《征信管理条例》逐步推出相关配套制度。
2、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本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3、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界定信用信息公开和相关主体权益保护关系,明确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 …… 此处隐藏:5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