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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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华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操作人员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主管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矿山开采生产部门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对项目经理、指导员、安全主管、部门经理等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 公司矿山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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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采矿点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 各采矿点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各采矿点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开采劳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采矿点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各采矿点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三)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开采点,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操作人员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开采点要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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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公司各矿山采矿点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矿山采矿点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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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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