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公民个人信息监管不能

时间:2025-04-21

2015年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公民个人信息监管不能

成真空

文章来源:天津事业单位考试/tianjin/?wt.mc_id=bk6876 在加快出台专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当务之急更要破解维权难的现实问题,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进入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我国已发行超过4亿张信用卡,每年通过信用卡交易的资金总额超过13万亿元。近日,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现象颇为严重,一条条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开户行等完整隐私的信用卡开户数据,在网络上被公开贩卖。

据披露,在微信及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电话销售交流圈”“销售行业资料群”等违法销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大量存在。有微信群卖家曾公然表示,5毛钱就能买到新办银行卡的个人信息。泄露他人信息,可以获得暴利又无安全之虞,这更让违法者肆无忌惮。

在多数人看来,关涉“钱袋子”的信用卡象征着安全、私密,用户隐私信息也会受到严密的保护。然而,在银行“内鬼”倒卖、合作公司信息“共享”面前,行业自律的种种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坦言,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缺乏有力的监管,泄露情况令人担忧。

个人信息保护难,难在取证难、维权难。前不久,国内某知名网站开展了一次调查,有七成受访者在个人信息遭泄露后,选择了忍耐和沉默。只有三成人会以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自己的信息、查询谁是泄露者或者举报等方式,作“象征性”的抵抗。从诉讼的角度看,一般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被谁泄露的,想要起诉他人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成本非常高。即便少数人进入诉讼维权,最终也会因程序的烦琐、时间的耗费、投入与回报的严重不对称而不了了之。

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保护,一般是在健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相对滞后,尽管《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规定;尽管《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款,但这些规定法条零散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个人在发生信息泄露时,经常面临“事前无知情权、事中无选择权、事后无救济权”的状况,处于弱势地位。在公众对信息遭泄无力“自救”的背景下,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已成为公众的期望。

在加快出台专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当务之急更要破解维权难的现实问题,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进入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和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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