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时间: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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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得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得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得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得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得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产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得,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得事项外,诉讼代理人得自认视为当事人得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得自认明确否认得,不视为自认。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得,代理人得承认视为当事人得承认。但未经
特别授权得代理人对事实得承认直接导致承
认对方诉讼请求得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
理人得承认不作否认表示得,视为当事人得
承认。
改
ﻫ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得自认,对作出自认得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她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得,不发生自认得效力.其她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得,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得自认。增ﻫ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
得于己不利得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
承认得,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就是否
构成自认。
增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得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得规定。
自认得事实与已经查明得事实不符得,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增ﻫ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得,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得;
(二)自认就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得.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得,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就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
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得,不能免除
对方当事人得举证责任。
改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得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得事实;
(四)根据已知得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确认得基本事实;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得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
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
确认得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得事实。
改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得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得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得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得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与制作经过。
(五)对鉴定过程得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得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得,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得人员签名.(五)明确得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得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
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得内容有异议得,应当在人民
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得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
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
要得,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得
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增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得书面答
复后仍有异议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第十一条得规定,通知有异议得当
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
庭。有异议得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得,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得,分摊预交鉴
定人出庭费用。
增
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得标准计算,由败诉得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得,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得,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增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