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

时间:2025-05-15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首先,案发后,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于20xx年x月xx日主动到天津市xxx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其次,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7条、第18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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