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工程质量管理制4.1
时间: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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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任务
第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并审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班子的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专项方案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给予审核和审批。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划、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管理,认真进行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质量的验收,并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见各方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有权现场制止、纠正,并按管理措施规定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的分部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并负责工程竣工质量资料的审查,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做好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检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不得对工程监理业务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内的设计人员必须是投标承诺的人员。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在需进行现场解决问题时,必须及时到现场解决,提出可行意见。
第十九条设计人员应从速,准确提供建设单位所需数据。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班子专业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且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允许,监理班子成员不得调换。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公司和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参与或组织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顿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不得明示 …… 此处隐藏:33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