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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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
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父权统治下的家庭成员因经济上无法独立,也很难得以违背父权意志。法律也对于父权给予相当的承认与保护,元明清的法律规定,若是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力,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父母在剥夺儿女的生命权时,法律常常会给予宽宥或是免罪处理,子孙的忤逆则有可能导致父母对他们自由权的剥夺。父权对于子女的婚姻也有决定的权力,子女个人意志在婚姻中是忽略不计的。而在宗教权方面,则主要体现于家长的祭祀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岁时族祭由族长主祭。在中国,家族观念很大的来自于对父祖的崇拜,家长的祭祀权具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更使父权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正是由于父权的如此不可侵犯,在刑法的规定上,也具有着对子孙更为严格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置都采取加重主义,这便是法律维护父权的体现之一。而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实则是严格制裁了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中国自古重孝悌之义,因而对于父权的法律化是符合当时社会常理的。
家庭是一个最小的拥有权力阶级之分的单位,而家庭的成立源于婚姻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个人的情感并不会包含其中,较之当下的婚姻自由,在当时实在是不可想象的。父母的意志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因素,也正是如此,才会有梁祝如此凄美的爱情故事使世人叹惋不嗟,才会有红楼梦中宝黛情缘惨淡而终。而在父母意志之外的法律意志,主要规定的是关于同姓不婚以及婚姻期间对于触犯刑律者采取何等的定罪量刑。同姓不婚的禁忌虽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然而往往是采取不干涉主义,因为到后世姓氏渐渐失去血缘的意义,同姓不婚也渐渐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此时法律成为具文。在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要低于男子的地位的。也就是夫妻之间并不平等,妻是要受到夫的统治的,并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所谓夫为妻纲,妻作为一家的主妇,子女的母亲,定然是要行使一定的管理权的,如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家事的管理权和财产权。然而,对于家事的管理权而言,实际是现代民法中的代理权。妻的管理权必须在夫的授权范围之内,超越了授权,便是无权代理,是无效的。财产权也是如此,妻并无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越权处分除非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夫告妻不成立干名犯义,妻殴夫则教常人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是低于男子的。而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也说明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是处于被统治阶级的。不过,与现在很多人认为的不同,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现在很多人所论的一夫多妻。虽然一个男
子可以与很多妇女共同生活,然而妻只有一个,剩下的女子或媵或妾或婢,都不是嫡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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