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0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保存,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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