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时间: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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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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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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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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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本表为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工程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的用表。
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清单是指: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技术鉴定文件(鉴定书中注明的产品应用范围、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等)。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对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质量证明资料核对后,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自检结果。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由施工单位清点、接收和报验。
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情况。对于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应采取见证取样复试,视复试结果签发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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