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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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适应兵役制度和兵员结构的特点,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以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产 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搞好比例控制,加强宏观指导。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3%以内。从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士官总数的4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学员中发展党员,不作统一比例规定,但必须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组织接到申请入党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话,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逐步确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确定申请入党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党小组提名,支委会研究同意。确定28周岁以下的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还须经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每半年至少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第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和党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同意,可以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经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
入党。
政治审查的内容:个人历史;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结果要有结论性的意见,并形成政审材料,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待入党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党员发展对象,营级单位党委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对其进行3至5天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政治部编写的有关党的知识的辅导材料。
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也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必须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
(一)认真了解和考察被介绍人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表现,以及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二)向被介绍人介绍和讲解党的基本知识,针对被介绍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教育帮助,并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其进行培养考察的情况。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四)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委会必须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培养考察结果。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逐一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了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 …… 此处隐藏:24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