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涉渔目录涉渔规章清理
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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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渔规章清理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农牧渔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年7月30日农牧渔业部[1987]农(渔政)字第2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3.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5.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发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
[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
7.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8.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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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
10.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1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
15.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
1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
[1999]1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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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22.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2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2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发布)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
(1)第八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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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2)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1)将《办法》中所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更改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2)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或其周边的拟建项目,凡可能对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评价。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专题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涉及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题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3)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渔业船舶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将原第一款第三项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修改为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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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 …… 此处隐藏:46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