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5-04-04

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民主选举过程中产生的贿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的进程,损害了选民的民主权利,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贿选难以根除的主要原因,需从完善选举程序、明确贿选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开辟诉讼救济渠道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农村民主选举;贿选;法律完善

一、贿选的内涵及主要特点

(一)贿选的内涵

贿选是一种伴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它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者自己同派系人的一种行为。[1]

具体到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行为该如何界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目前对贿选较为权威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该《释义》将贿选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以上两者都认为构成贿选的行为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贿选必须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活动,二是须有金钱或其他利益的收买行为,三是贿选行为必须对竞选结果造成实际的影响。但如此界定贿选的概念从法理上似有不妥。如在竞选中多名候选人都进行了贿选,但最终能够成功当选的只有一人,如按上述规定来讲只能追究当选者的责任,其他也有贿选行为但并未当选的人则可以免责,这明显有失公允。故从刑法理论上讲,贿选应当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在竞选的过程中有贿选故意并实施贿选行为就应认定为贿选,至于贿选行为对选举的结果是否产生影响在所不问。

(二)贿选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村级直选的深入开展,贿选行为的新形态层出不穷,综合考量我国农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各类贿选行为,可以将其特点归纳如下。

1.贿选形式多样

早期的贿选行为多为请客吃饭、暗送财物等方式,但目前很多地区的贿选行为已从实物交易发展到“期权”交易,即承诺在选举成功后给予支持者某些利益,如承诺给予金钱财物,或者在宅基地、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方面给以方便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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