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阜宁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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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阜宁县支持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工业定报企业技改投入,推动重点产业扩张升级,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现根据阜发[2010]9号文件《关于激励定报企业技改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辖县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等。
第三条 我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初金额为12000万元,由县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要求进行管理。
由县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县审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奖金兑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市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县域发展政策、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激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
(二)激励企业加快规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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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企业增加财政贡献。
(四)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设备投入补助、规模扩张补助、财政贡献奖励等方式,凡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可申请使用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加大设备投入等资金项目,可申请财政设备投入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二)对企业用于规模扩张等资金项目,可申请规模扩张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三)企业入库税收贡献大的,可申请财政贡献奖励的资金支持方式;
(四)对企业加强科技创新的,可申请科技创新奖励的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激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继续执行技改投入补助政策,对工业定报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生产性新设备投入超300万元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对购置进口新设备或重点产业中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均实现倍增的企业补助标准提高到15%(对已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和未能完成协议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再奖励)。对新上风电装备、粘胶纤维、光伏和煤(盐)化工四大产业中(非化工类)项目,生产性新设备投入超500万元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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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大重点产业的产业链项目的,其项目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一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特殊政策的项目不再奖励)。重点产业定报企业新上产品检测性设备20万元以上的,每台套按购进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激励企业加快规模扩张。对风电装备、粘胶纤维、光伏、煤(盐)化工等4个重点产业的定报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超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增幅不低于20%、综合销税率不低于3%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其中新建项目年内竣工投产且开票销售超1000万元的,即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阀门、环保滤料、开关柜和玻璃制品产业的定报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超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不低于20%、综合销税率不低于3%的,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激励企业增加财政贡献。对风电装备、粘胶纤维、光伏、煤(盐)化工等4个重点产业的定报企业,入库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新建企业的项目年内竣工投产且入库税金超100万元的,即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阀门、环保滤料、开关柜和玻璃制品产业的定报企业入库税金首次超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对重点产业中的定报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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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每个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中国名牌、省名牌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成功研发并获得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且当年投入批量生产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实施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县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以上奖励金额不高于上年度该企业的实际入库税金。
第十一条 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于每年二月、八月公开征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