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岗前培训备课.doc1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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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培训备课
(5)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育龄妇女是指:女15—49周岁。
已婚育龄妇女是指:已经结婚的至49周岁的妇女。
已婚育能妇女:已经结婚有生育能力的至49周岁的妇女。
(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内容是: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2、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或再生育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婚后患不孕症(结婚3年以上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未怀孕的,必须有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的鉴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5)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1)晚婚:《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男女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凡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五天)外增加婚假20天。
(2)晚育:妇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晚婚晚育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青年的健康,有利于青年的学习和工作。
少生:主要内容是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优生:指夫妇生育身心健康的孩子。
优生要点:择优婚配,要近亲不婚,同病不恋(同遗传性疾病不要相恋);要择时怀孕,做到“四不”:酒后不孕,病中不孕,极度疲劳不孕,精神状态不佳不孕;最佳生育年龄妇女25—29岁之间(男性在25——30周岁);
最佳受孕期:夫妇身心健康最佳状态时,最易受孕时:排卵期。要加强孕期保健。
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义务。
(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青年,自愿进行婚前体检。(婚前体检的好处:有利于男女双方健康;有利未来家庭的幸福,夫妻生活的和谐;有利于后代的健康)。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在自登记之日起15天内持结(离)婚证到单位计生员处登记,以便办理计划生育假、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独生子女待遇的享受。如未按规定时间未到计生员处登记的,给予当事人扣款50元/人〃次。
(10)孕期及产后管理。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主动参加孕期学习,在怀孕5个月内,计生员到集团公司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产后、人流、引产等必须42天至90天内采取避孕措施。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女工,生育后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产后随访纯母乳喂养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增加产假30天。
计划生育假期待遇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
(11)独生子女奖励。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职工),婚后生育第一胎系独生子女,本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给予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各50元。如生育的是男孩子,自申请之日起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享受2.5元;如生育的是女孩子,自申请之日起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享受3.5元。独生子女待遇享受至孩子18周岁。(生育后必须在3天内告知单位计生员,便于及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双胞胎不享受奖励。
及时移交无业人员。符合“三不靠”(一不靠单位,二不靠配偶、三不靠父母)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将计划生育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7、流动人口管理
(1)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和流出。流入人口中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必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或所在单位计生办验证;流出人员必须持所属单位计生办证明,流动人口管理协议书,到集团公司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紧急避孕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同房或避孕措施失败(避孕套破损、滑脱、体外排精失去控制、安全期误算)后一是在72小时内口服紧急避孕药“毓婷”,各专卖店有售,二是在5天内放置带铜宫内节育器以免妊娠,称紧急避孕法。用药后可使下次月经延期或提前。经常使用可能会发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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