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飞行员的英语能力与飞行安全
时间: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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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飞行员的英语能力与飞行安全
摘要: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代,文化融合已成为大趋势,语言文字作为文化的载体,必定体现这种变化。在中国民航的飞行发展史中,为保障机组之间无障碍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体效率,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航线运输飞行员必须具备icao英语无线电通讯能力四级或四级以上水平。本文主要介绍英语陆空通话在飞行员机组与地面管制员之间语言交流的障碍,通过分析航空史上由于英语无线电交流误解导致的空难案例,从而方便读者了解为何民航领域一再加强规范语言通讯的策略。
关键词:icao 陆空通话 飞行安全
一、引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中国民航总局第86号文件,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文件中第十一节对于陆空通话的使用语言及规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地空管制通话应当使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规定的专用术语及规范,保证地空通话简短、明确。通话过程中,对关键性的内容和发音相似、含意相反的语句,应当重复或者复诵。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中国航空器,陆空通话使用英语或汉语普通话;但在同一机场,同时使用两种语言通话时,管制员应当注意协调。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航空器,不论其国籍,陆空通话应当使用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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