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09

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

作者:樊爱丽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我国目前刑法有关食品安全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惩力度,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改善

一、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

(一)刑法阶段

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也不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但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适用《刑法》第106条的规定。

1993年,我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卫生犯罪法律诞生——《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两个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一部分中。这种规定有效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建设的完善。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调整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相比范围更加广泛,这扩大了法律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

(二)刑法修正案阶段

2011年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做出了修订,体现了刑法与食品安全立法的衔接。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此确立了食品安全犯罪新体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从食品安全犯罪性质上来看,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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