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时间:2025-05-14
时间:2025-05-14
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公务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 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公务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 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 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帐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2. 为确保用卡安全,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乙方需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
3. 乙方在境内消费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或密码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4. 如公务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后因公务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拒绝的。
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5. 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携带公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遗忘查询密码可直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88-96533)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6. 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以及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 公务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卡片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8.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9. 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 乙方公务卡在境外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 乙方持公务卡在境内、境外消费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3.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4. 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公务卡进行止付。
6.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公务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3. 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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