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现状问题的探讨(3)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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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的代价往往高于重置新资产的成本。因而,继续维修一台已经陈旧的设备是很不经济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某项资产的经济寿命是很短的,其修理和维修费用可以缩减至最低限度。一般地讲,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于修理和维修费用的最适当水平或经济上的陈旧元素,而以二者中时间较短的为准。如果对修理和维修费用作不合理的削减,以致资产不能达到其所期望的经济寿命,当期所分摊的折旧费用就将相应的有所增加。
会计师早就认识到厂场与设备的寿命是有限的,因而必须考虑当资产报废时在账簿上如何处理。近年来,折旧才被认为是在资产使用年限内对其成本或其他价值所进行的系统的分配,称为成本分配法,是将资产的成本或其他价值系统的、合理的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分配。在选定成本分配法时,必须考虑以下几项因素:资产价值因使用而降低与资产市场价值降低之间的关系;陈废的影响;预计的修理和维修方式;预计的操作效率上的降低;预计资产收入上的变化;长期资产的寿命及利息因素,资产在使用年限后期的不确定因素。
二、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一)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 即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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