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适用于有、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强制驱动电梯)
时间: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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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检规 检验记录、报告
NO: 定 梯字 号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适用于有、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强制驱动电梯)
注使设
册用备
代单代
码 位 : 码 :
设 备 名 称 : 设设
备备
类型
型 式
检 验 机 构 :攀枝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检
验日期 :
攀枝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电梯新检规 检验记录、报告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制定,适用于电梯定期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 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 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 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攀枝花市人民街2号 邮政编码:617000
联系电话:(0812)3339045 3335335 3346719 投诉电话:(0812)3336153 3340850 传真:(0812)3335913 334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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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 1、1.4、(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 件 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以下简称附件 A)
电梯新检规 检验记录、报告
中的条文序 号一致。
注 C-2:除条文序号为 5.5、7.2~7.5、7.6(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6 项)适用于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1、2.5(1)、2.10、5.5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8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8(3)、3.16(5)、4.6(2)、5.3、7.2~7.5、7.6(2)、8.6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4 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 A 第 2.8 项),应当进行附件 A 第 8.11 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 8.12 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注 C-3: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 GB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 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 项目。其中条文序号为 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