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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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法执字第60-2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茶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某于2008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08年6月12日前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茶陵县企业清算组提交了该公司清算报告。
经查,李某于2003年8月根据XX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李某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县政府批准,实施了企业改制,职工置换身份。现企业改制已结束。在改制过程中,县企业清算组对李某清产核资确认后,可用于清算分配的资产(含抵押物)总额为519459.12元,扣除优先拨付的职工置换身份补偿金、工资补偿、欠交养老统筹金等费用378948.70元后,剩余的可用于偿付抵押贷款的资产为140510.42元,清偿率为8.27%,现李某偿付林某债务140510.42元,所有资产(含抵押物)清算处置完毕。
综上,李某在支付优先拨付的费用,偿还林某140510.42元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08)茶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军华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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