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号企业超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5-05-16

新劳社字[2011]20号

关于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但目前有个别用人单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致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为解决上述矛盾,规范企业用工,理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全部职工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梳理。全面掌握本单位实际用工、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现有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人员,下同)中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人员55周岁,下同)的参保人员,要在2011年6月底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若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由用人单位通知个人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和缴费标准办理延缴手续。延缴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后各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对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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