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8

1. 员工携带危险品或其他禁品进入公司的。

2. 禁烟区吸烟的。

3. 不听从或侮辱执法者的。

4. 违反用火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的。

5. 不按购物中心、保安部规定的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 检查中,发现明火或明火作业(电焊、氧焊)无审批手续的,而不制止的。

7. 发生火灾未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救火灾,人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应急出口不畅的。

8. 对本部门、岗位发生的火灾或起火事故隐瞒不报(含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不报)的。

9. 因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火灾事故但损失不大的。

10. 违反用火、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非专业人员,私自乱拉施工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

(三)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200元的罚款;7分扣分:

1. 未向工程部申请、登记,私自使用、安装大功率电炉等电器;未能及时按照保安部或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进行及时整改的。

2. 未按消防部门、保安部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进行彻底整改的。

3. 装修、改建、扩建、明火、用电未经审批而动工的。

4.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作业的。

5. 擅自拆卸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或用物品包裹探头而影响探头正常工作的。

6. 未按制度、职责、程序办事,影响消防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50元的罚款;2分扣分:

1.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而影响和延误了消防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或造成损失而隐瞒不报的。

3.本部门、本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能解决不解决或超过整改日期的。

4.不按程序操作,造成火灾危险的,未造成损失的。

5.巡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行为而不制止的。

6.在吸烟区乱扔烟头、火柴梗,将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投入垃圾桶的。

7.发现在禁烟区内吸烟而不制止的。

(五)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20元的罚款:

1. 各部门、重点部位不落实岗位自查、有关记录虚假的。

2. 防火巡查人员不落实巡查职责,有关记录虚假的。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抽查不及格或组织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的。

4. 不按时参加消防例会的。

5. 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规定,被保安部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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