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及解析(20)

发布时间:2021-06-08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

42.下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建筑公司借用乙建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最终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B.15岁的小张继承其父亲财产后,免除了其父债务人赵某的2万元债务

C.15岁小李精通电脑,拿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一台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D.老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王的妻子是其法定监护人。老王委托李某帮其购买10条中华香烟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可知,选项A中的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但在追认之前,该合同并非无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选项CD中涉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须注意的是,选项B中小张实施的免除赵某债务的行为,应按照《民法通则》

第58条第1款第2项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处理,而不宜按照《合同法》第47条处理,以免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故选项B也是无效法律行为。

43.债务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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