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权力到私有财产(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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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奉行计划经济,一切以“公”为本。私有制度被斥为万恶之源。以保护个体利益为直接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特别重视”,国家重新立法,把它改造成与计划为主导的公有制经济相适应。因此,建国初始,就颁行了一系列新法规,规定许多与过去相反的容。《保障发明与专利暂行条例》就规定,发明权属于国家,全国各单位可无偿使用。这种规定,名为保障,实为废止,使财产公共化,使权利虚无化。发明者除了一个头衔。变得一无所有。新法规伴以狂热的政治运动。在社会上培养了一种漠视知识产权的风气。今天,一些单位对自己的专利重视不够,也随意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重新受到鼓励,一系列的商事法律讯速制定出来。1982年,通过《商标法》,1984年,通过《专利法》,90年《著作权法》,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86年代通过的《民法通则》。还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知识产权.此外,从1985年起,新中国陆续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所有这些,国际国共同构建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实践的过程,立法只是完成其中之一。要对知识产权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还需完成大量工作。由于其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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