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45-200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20)
时间: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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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GB 50160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5.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5.6.1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宜喷洒低倍数泡沫混合液。
5.6.2 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 室内布置消防泡沫炮的 射程按本规程表 4.2.5 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 4.2.5 的 90%计算;
2 当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 应在产品规 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按本规程式(5.5.1-1)进行 计算确定;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泡沫炮布置的要求时, 应 调整原设计的消防泡沫炮的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 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按本规程式 (5.5.1-2) 计算确定; 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持续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6.3 室外配置的消防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5.6.4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 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6.5 消防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 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2门消防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火灾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 最大油轮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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