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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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该项“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
十六、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重庆市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十八、定额中注有“³³³以内”或者“³³³以下”者,均包括³³³本身;“³³³以外”或者“³³³以上”者,则不包括³³³本身。 十九、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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