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级职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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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以《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为依据。
二、评审专业
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装饰设计、土建施工、工程管理及其他建筑类相关专业(具体专业分类详见附件)。
三、申报对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上述专业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并在有效期内。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四、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和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5)对于毕业后未参加初级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所需学历、资历条件达到评审要求时,可以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即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五年,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七年可以直接申报。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2、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要求,按相关规定取得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证书。
根据市人保局、市科委《关于开展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99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申报者还需通过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培训和考核。